來自:舒心企業服務有限公司 ???發布時間:2022-04-22 17:32:15 ???瀏覽 :次
在一家私募基金公司中有實際控制人和控股股東,這兩者的區別都有哪些,是怎么認定的?這些都是股東們最為關心和關注的,下面就一起來看看這兩者的區別。
實際控制人指控股股東(或派出董事最多的股東、互相之間簽有一致行動人協議的股東)或能夠實際支配企業行為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認定實際控制人應一致追溯到最后的自然人、國資控股企業或集體企業、上市公司、受國外金融監管部門監管的境外機構。
控股股東,是指其出資額占有限責任公司資本總額百分之五十以上或者其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總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股東;出資額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雖然不足百分之五十,但依其出資額或者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決權已足以對股東會、股東大會的決議產生重大影響的股東。
在符合上述要求的前提下,實際控制人可按照下列情形進行認定:
1.持股50%以上的;
2.合伙企業的執行事務合伙人;
3.通過行使表決權能夠決定董事會半數以上成員當選的;
4.在沒有實際控制人情形下,應由其第一大股東承擔實際控制人相應責任;
5.通過投資關系、協議或者其他安排能夠實際支配公司行為且表決權持股超過50%的。
總得來說,實際控制人是控股股東通過協議誕生的職位,可以支配企業行為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比起控股股東有了更多的實權。當然,想成為實際控制人,需要先成為控股股東之后滿足一定的條件和情形才能被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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