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自:舒心企業服務有限公司 ???發布時間:2022-04-07 17:58:15 ???瀏覽 :次
都知道沒有私募基金牌照的GP是不能參與私募基金的募集活動的,根據相關規定,除了哪些已經登記過私募基金管理人備案以及基金銷售機構以外,其他任何人或者任何機構公司都不能從事私募基金的募集活動。
沒有持有牌照的GP參與私募基金的投資運作缺乏合法依據。
根據相關規定,對合伙型基金的界定是,由普通合伙人對合伙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由基金管理人具體負責投資運作的私募投資基金,委托一個或者數個合伙人執行合伙事務的,其他合伙人不再執行合伙事務;雖然未明確規定,沒有擔任執行事務合伙人的GP是否有權執行合伙事務,但是這取決于合伙協議中的有關授權約定,對于不擔任執行事務合伙人的GP而言,若獲得參與執行部分合伙事務的授權,也應僅限于非基金管理事務。
合伙型私募基金管理相關事務屬于“合伙事務”的一部分,私募基金管理的有關事務最好只能由具備私募基金管理人資格的GP執行,另一GP只能執行其他合伙事務,不然可能會有構成“無照經營”、“越權行為”的嫌疑。
而根據基金業協會咨詢意見,在“雙GP單牌照”模式下的合伙型基金產品中,無管理人資質的機構通過擔任GP實現對基金的投資管理是與監管政策相悖的,無牌照的GP(包括執行事務合伙人)就應只是一個承擔無限責任的投資者的身份?!半pGP單牌照”模式或許已經成為業內的慣常操作,基金業協會在目前基金備案層面可能對此也采取默許的態度;但是筆者認為,在私募監管趨嚴的背景下,此模式將面臨越來越多挑戰,不排除未來監管機構要求參與私募基金管理事務的GP必須取得私募牌照的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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