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自:舒心企業服務有限公司 ???發布時間:2022-04-11 17:49:43 ???瀏覽 :次
在合伙制私募基金公司中雙GP模式中有限合伙人間接參與合伙事務的問題是否合規?在雙GP模式中,若在已有的管理人GP基礎上,LP另外指派一名GP或者另行投資設立一名GP參與私募基金管理,有可能存在LP直接或間接參與執行合伙事務的法律合規風險。
在《合伙企業法》里面就有列舉了八項不視為“執行合伙事務”的LP行為:
1.參與決定普通合伙人入伙、退伙;
2.對合伙企業的經營管理提出建議;
3.獲取經審計的有限合伙企業財務會計報告;
4.參與選擇承辦有限合伙企業審計業務的會計師事務所;
5.依法為本企業提供擔保;
6.對涉及自身利益的情況,查閱有限合伙企業財務會計賬簿等財務資料;
7.在有限合伙企業中的利益受到侵害時,向有責任的合伙人主張權利或者提起訴訟;
8.執行事務合伙人怠于行使權利時,督促其行使權利或者為了本企業的利益以自己的名義提起訴訟。
而且基金業協會在監管層面也規定了要求,就是合伙協議可以對有限合伙人的權限及違約處理辦法做出約定,但是不得做出有限合伙人以任何直接或間接方式,參與或變相參與超出前款規定的八種不視為執行合伙事務行為的約定。
上述規定中的“間接方式”、“變相參與”等關鍵詞似乎體現了一種穿透審查的原則。因此,LP通過另外指派一名GP或者另行投資設立一名GP參與基金管理,存在被認定為間接、變相參與執行合伙事務行為的合規風險。
但是由于目前雙GP模式有限合伙制私募基金操作上對于私募基金管理人來說較為便利,有一定數量的有限合伙制私募基金公司存在雙GP模式,記得注意風險防范,多了解一些相關規定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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