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自:舒心企業服務有限公司 ???發布時間:2022-02-11 17:47:43 ???瀏覽 :次
之前我們就有說過,私募基金管理人變更時,需要專項法律意見書嗎?答案是肯定的,只要涉及到變更都需要出具專項法律意見書。那么,私募基金公司經營異常要出具專項法律意見書嗎?因為變更和異常還是有一些差距的,所以很多私募基金的小伙伴都知道變更需要出具專項法律意見書,并不知道經營異常是否需要出具專項法律意見書。
就在這幾日,中基協發布了今年2022年最新的規定就指出,針對經營異常機構/公司,協會將要求其出具專項法律意見書。此類私募基金管理人提交專項法律意見書時,應完成新設私募基金產品備案。其中,此類私募基金管理人在收到出具專項法律意見書通知后申請備案的首只私募基金產品應當托管,且需在AMBERS系統同時上傳托管人關于私募基金管理人的盡職調查底稿或托管人出具的已按盡職調查審核要點完成盡職調查的書面說明文件。
此外,該私募基金風險揭示書中應明確包含私募基金管理人超過12個月無在管私募基金的相關運營情況說明并由投資者簽字確認。自本通知發布之日起,針對符合此類情形的存量私募基金管理人設置3個月過渡期,若私募基金管理人在3個月內仍未按照上述要求完成新設私募基金產品備案,協會將要求其出具專項法律意見書。
從中可以看出,中基協對私募基金公司/機構經營所需要出具專項法律意見書做出了明確的規定,私募基金管理人只要按照規定和要求來處理即可,也希望各位私募的小伙伴不要讓自己的私募基金公司/機構出現異常狀態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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