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自:舒心企業服務有限公司 ???發布時間:2022-09-22 17:37:33 ???瀏覽 :次
私募基金備案之后,就宣布這家私募基金公司正式成立,但是私募基金也是有期限的,在投資者以及管理人都獲得到收益之后,或者中途有投資者要退出等種種各式各樣的原因,就需要有退出條款。那么,私募基金有限合伙人退出條款有哪些?下面就來詳細的了解一下吧。
1、自由轉讓、質押財產份額條款
《合伙企業法》第七十二條規定:“有限合伙人可以將其在有限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出質;但是,合伙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钡谄呤龡l規定:“有限合伙人可以按照合伙協議的約定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轉讓其在有限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但應當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伙人?!钡?,目前部分合伙協議中,對有限合伙人質押、轉讓合伙財產份額的權利亦增加了限制,例如需要基金管理人同意,或需要基金管理人登記確認后方可生效。
為確保有限合伙人退出合伙企業的權利不受限制,可以在合伙協議中明確約定有限合伙人轉讓、出質其財產份額無須其他合伙人(包括普通合伙人與有限合伙人)同意。
2、有限合伙人退伙條款
《合伙企業法》第四十五條規定:“合伙協議約定合伙期限的,在合伙企業存續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伙人可以退伙:(一)合伙協議約定的退伙事由出現;(二)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三)發生合伙人難以繼續參加合伙的事由;(四)其他合伙人嚴重違反合伙協議約定的義務?!?/p>
《合伙企業法》第五十一條規定:“合伙人退伙,其他合伙人應當與該退伙人按照退伙時的合伙企業財產狀況進行結算,退還退伙人的財產份額。退伙人對給合伙企業造成的損失負有賠償責任的,相應扣減其應當賠償的數額?!?/p>
《合伙企業法》第八十一條規定:“有限合伙人退伙后,對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發生的有限合伙企業債務,以其退伙時從有限合伙企業中取回的財產承擔責任?!?/p>
因此,合伙協議中可以約定當出現特定情況時,有限合伙人有權要求退伙,以及可取回的財產份額的結算方式。
另外,在一些合伙制基金的運作過程中,投資已經全部退出且分配完畢,有限合伙人已經實際退出了基金,但合伙企業本身沒有解散或清算。合伙協議可以約定此種情況下有限合伙人退伙。為避免有限合伙人退伙后仍需按《合伙企業法》第八十一條的規定對退伙前原因產生的債務承擔責任,可以要求基金管理人與合伙企業承諾分配前債務已了結,不會產生有限合伙人需以取回的財產承擔責任的情形,否則相關債務由基金管理人承擔。
3、合伙企業解散條款
《合伙企業法》第八十五條規定:“合伙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解散:(一)合伙期限屆滿,合伙人決定不再經營;(二)合伙協議約定的解散事由出現;(三)全體合伙人決定解散;(四)合伙人已不具備法定人數滿三十天;(五)合伙協議約定的合伙目的已經實現或者無法實現;(六)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原因?!?/p>
許多基金的合伙協議一般均將解散的決定權賦予基金管理人。有限合伙人可以要求在合伙協議中加入其它可以由有限合伙人決定提前解散合伙企業的情形,例如投資項目出現重大虧損、被投資企業發生重大不利變化、基金管理人被除名等。
4、清算條款
《合伙企業法》第八十六條規定:“合伙企業解散,應當由清算人進行清算。清算人由全體合伙人擔任;經全體合伙人過半數同意,可以自合伙企業解散事由出現后十五日內指定一個或者數個合伙人,或者委托第三人,擔任清算人。自合伙企業解散事由出現之日起十五日內未確定清算人的,合伙人或者其他利害關系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p>
許多基金的合伙協議均約定指定基金管理人擔任清算人。為防止極端情況下基金管理人已缺位或失聯,可以約定當發生由有限合伙人要求解散合伙企業的情形時,清算人由全體合伙人過半數同意產生。
此外,可以約定對于基金管理人或其他清算人制作的清算報告,應當進行審計,或者有限合伙人有權要求審計。
如果私募基金涉及到重大實現變更等情況,可以委托舒心企服解決,舒心企服可以處理私募基金異常情形,以及辦理私募基金備案、注冊私募基金和申請牌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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