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自:舒心企業服務有限公司 ???發布時間:2022-07-15 17:03:56 ???瀏覽 :次
私募基金的退出方式有四種,分別為股權回購退出、首次公開上市(IPO)退出、并購退出、清算退出等,而PE私募基金的退出方式就需要達到一定的條件,下面就一起來詳細的了解一下吧。
一、私募股權投資基金(PE私募基金)退出的方式:
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的退出是指在所投資企業的價值達到私募股權投資基金所預期的水平后,將所持有的企業股權在合適的時間以最高效的方式通過資本市場轉化為資金形態以達到收益最大化并退出企業的目的,實現資本價值的增值或者減少損失。
二、私募基金的退出方式:
1、股權回購退出
管理層回購主要是企業的管理層收購企業的股權,大多數股權回購采取這種方式,這樣就降低了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的投資風險,管理層也重新獲得企業的所有權和控制權。
2、首次公開上市(IPO)退出
IPO是最理想的和使用最多的退出方式,因為通過這種方式一般能取得最大的收益。首次公開上市(IPO)是指非上市公司通過證券監管機構的審核后在證券市場公開出售其股份給公眾投資者,IPO包括境內IPO和境外IPO。
3、并購退出
兼并收購指一個企業或企業集團通過購買其他企業的全部或部分股權或資產,從而影響、控制其他企業的經營管理,其他企業保留或者消滅法人資格。相對于受讓方來說叫兼并收購,而相對于出讓方來說叫股權出讓。私募股權投資基金作為企業的股東,可以通過出讓所持股份給收購方以謀求資本增值以退出企業。
4、清算退出
公司清算是指公司解散后,處分公司財產以及了結各種法律關系并最終消滅公司人格的行為和程序。清算分非破產清算和破產清算,非破產清算適用《公司法》,破產清算適用《破產法》。
《破產法》第七條 債務人有本法第二條規定的情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產清算申請。債務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對債務人進行重整或者破產清算的申請。企業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畢,資產不足以清償債務的,依法負有清算責任的人應當向人民法院申請破產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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