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自:舒心企業服務有限公司 ???發布時間:2022-09-13 17:32:41 ???瀏覽 :次
私募基金終止是私募基金產品運作終了的必經程序,及時清算終止是投資者實現權益的重要保障。實踐中,私募基金產品到期后未及時有效清算終止是引發糾紛爭議的主要原因之一。這類糾紛爭議集中體現在,對清算終止的具體條件、程序、期限等約定不明確,因信息披露不充分導致投資者陷入錯誤預期,因底層資產流動性較差短期內無法實現清算,管理人未能勤勉盡責怠于或拖延清算終止等。2017年11月23日,國際證監會組織(IOSCO)發布了《關于終止投資私募基金的良好實踐的報告》(以下簡稱報告)。報告強調了以投資者保護為視角規制私募基金終止程序的重要性,列舉了14項主動終止投資私募基金的良好實踐。同時也指出投資私募基金的終止具有各異性,良好實踐并非放之四海而皆準,也不能替代各國和地區的法律規定或監管要求。
報告中的14項良好實踐主要涉及以下五大方面。一是關于投資階段的信息披露,管理人應在私募基金文件中披露與私募基金終止有關的信息,還應明確在無法與投資者取得有效聯系時的處理方式。二是關于私募基金終止決定,私募基金管理人應充分考慮投資者的最佳利益,制定清算計劃并報私募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或第三方監督機構審批;對于開放式私募基金,管理人應考慮在終止私募基金過程中暫停申購和贖回,以保證公平對待投資者。三是關于私募基金合并決定,管理人應向投資者明確披露私募基金合并的有關情況;在理想情況下,管理人應僅就具有相似投資目標、政策和風險狀況的私募基金進行合并;管理人應提前向投資者提供贖回權,并免除贖回和退出費用。四是關于私募基金終止程序,管理人應及時充分地披露有關信息,確保投資者實時了解終止程序的進展;管理人應確保估值公允,并防范可能產生的利益沖突。五是關于特定類型的投資私募基金,主要指房地產私募基金、對沖私募基金、私募股權私募基金等資產缺乏流動性或難以估值的私募基金,在獲得機構投資者同意的情況下可以向其提供實物贖回的權利;對于具有明確終止日期的私募基金,管理人應提前考慮有序及時清算私募基金所需的程序。
國際證監會組織由各國和地區證券監管機構及自律監管組織組成,負責制定、協調、推動各成員國和地區執行國際化的監管準則。作為國際證監會組織的附屬會員,中國證券投資私募基金業協會組織對上述研究報告進行了翻譯,希望為行業終止私募基金的實踐提供有益借鑒和啟發,推動資本市場的市場化、法治化和國際化建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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