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自:舒心企業服務有限公司 ???發布時間:2022-08-19 17:24:30 ???瀏覽 :次
管理人在辦理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的時候,避免不了需要提供法律意見書。那么,辦理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法律意見書的具體要求有哪些?下面就一起來詳細的了解一下。
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法律意見書的具體要求:
1.申請機構是否依法在中國境內設立并有效存續。
一是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依法成立的公司要求申請人必須在中國境內注冊,不允許在境外注冊。例如一些所謂的避稅天堂,比如開曼群島、英屬維爾京群島等。"有效存續",主要指該公司現正在正常經營,沒有發生公司被注銷、破產、解散、停業等異常情況,沒有違反《企業經營異常名錄管理暫行辦法》,未被列入經營異常名錄,正常年檢或公示。
2.申請機構是否具有實際控制人
實際控制人最終要追溯到自然人、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或其他最終控制人。通過什么樣的方式來控制申請機構(比如申請人的控股股東的控股股東,比如通過怎樣的關聯關系控制申請人)
3.申請機構的工商登記文件所記載的經營范圍是否符合國家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
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名稱和經營范圍中應當包含"基金管理"、"投資管理"、"資產管理"、"股權投資"、"創業投資"等相關字樣,對于名稱和經營范圍中不含"基金管理"、"投資管理"、 "資產管理"、"股權投資"、"創業投資"等相關字樣的機構,中國基金業協會將不予登記。經營范圍盡量避出現"投資咨詢"字樣。鼓勵公司名稱當中有"私募"字樣。
4.申請機構是否符合《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第22條專業化經營原則,說明申請機構主營業務是否為私募基金管理業務;申請機構的工商經營范圍或實際經營業務中,是否兼營可能與私募投資基金業務存在沖突的業務、是否兼營與"投資管理"的買方業務存在沖突的業務、是否兼營其他非金融業務。
對于兼營民間借貸、民間融資、配資業務、小額理財、小額借貸、P2P/P2B、眾籌、保理、擔保、房地產開發、交易平臺等業務的申請機構,這些業務與私募基金的屬性相沖突,容易誤導投資者。為防范風險,中國基金業協會對從事與私募基金業務相沖突的上述機構將不予登記。
5.申請機構股東的股權結構情況
如果有直接或間接控股或參股的境外股東,穿透后其境外股東是否符合現行法律法規的要求和中國基金業協會的規定。
《外資企業批準證書》、《FDI(外商直接投資)業務登記證》、商務部批復文件(投資性企業、創業投資性企業)、《證券投資業務許可證》(合格境外機構投資境內證券投資)、QFLP(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主管部門核發的業務資質文件或批復。
以上就是辦理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法律意見書的具體要求。如果對辦理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還有其他的疑問,可以直接咨詢我們舒心企服了解,或者可以直接委托我們辦理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最快1-3個工作日就能辦理下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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